一、修訂背景
為加強自然人稅收管理服務,我局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將《管理辦法》的標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
(二)相應條款中的“地方稅務”、“地稅”修改為“稅務”。
(三)修改了《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主要修改如下:
1.增加了有關增值稅的內容,內容為“(一)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2.增加了有關消費稅的內容,內容為“(二)在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3.增加了有關車輛購置稅的內容,內容為“(六)在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應依法繳納車輛購置稅。”
4.增加了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內容,內容為“(十四)在我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應依法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增加有關增值稅、消費稅的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內容,內容為“境外個人在境內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其境內代理人依法代扣代繳,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購買方依法代扣代繳;境外個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購買方依法代扣代繳;委托單位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繳”。
第一款相應修改為“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自然人應依法繳納的稅費,境外個人在境內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其境內代理人依法代扣代繳,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購買方依法代扣代繳;境外個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購買方依法代扣代繳;委托單位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含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車船稅由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依法代收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其他稅費的應納稅費款由自然人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納稅。”
(五)《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增加了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內容,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相應修改為“本辦法所指的費是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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