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決定,結合稅收實名制管理,推行無紙化辦稅。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出臺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無紙化辦稅的公告》,就有關事項向社會公告。
二、起草依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辦稅無紙化免填單服務的通知》(稅總發〔2016〕103號)要求:“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辦稅無紙化、免填單服務。以信息化建設為依托,對納稅人檔案信息進行數字化、科學化管理,對納稅申報、發票辦理等實現無紙化服務。具體推行范圍由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提出實名辦稅“有利于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實名辦稅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對辦稅人員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為追究責任提供可靠證據和線索,有效打擊稅收違法行為,也能對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降低違法行為發生概率”。
(三)《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2版)》中對于認定管理、申報納稅、稅收優惠等事項大類均有“無紙化管理”創新處理的指引。特別是“3.57申報納稅創新處理”明確提出:實現稅收管理無紙化。逐步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渠道的推進,實現納稅申報無紙化、涉稅申請無紙化、審核審批無紙化、辦理結果無紙化、自動歸檔無紙化,納稅人“足不出戶、隨時隨地、無紙辦稅”。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推行范圍和時間
從2017年6月1日起,對于開通數字證書的納稅人按要求使用電子稅務局辦理涉稅(費)業務,以及實行實名制管理的非數字證書納稅人使用電子稅務局辦理附件所列涉稅(費)業務的,除有特殊規定外,免于報送相關紙質資料。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備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無紙化辦稅相關要求
1.數字證書納稅人無紙化辦稅相關要求:開通數字證書的納稅人使用電子稅務局辦理涉稅(費)業務時,須使用數字證書對提交的涉稅(費)電子信息進行簽名加密。
2.非數字證書納稅人無紙化辦稅相關要求:未開通數字證書但已納入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可通過實名登錄電子稅務局無紙化辦理9類92項涉稅(費)業務(詳見附件)。
(三)公告有效期
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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