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方法及公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的公告》(2025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202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聯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24年第5號),明確了土地增值稅首次預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根據預計增值率高低適用不同的預征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工程造價指標,結合市場因素,確定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發出交換意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回復意見、提交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對納稅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予以復核,必要時引用第三方專業機構意見,經主管稅務機關會同項目清算審核組集體審議后,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參照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據以計算扣除,并發出核定征收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因此,為明確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的測算方法,規范土地增值稅預征、清算過程中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的運用,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包括兩項內容:
(一)明確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收入和扣除項目的規定,明確了預計增值率的測算方法和測算表格。考慮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發布時間滯后2-3年的因素,《公告》規定測算預計增值率時,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照我市發布的最新年度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上浮30%計算確定。另外,結合我市已清算土地增值稅項目的成本費用情況,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根據計算確定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的25%計算確定。現舉例說明測算過程:
某房地產開發項目總可售建筑面積8000㎡,其中住宅類型5000㎡、商業類型2000㎡、車位類型1000㎡,各房屋類型的每平方米銷售收入分別為30000元/㎡、20000元/㎡、5000元/㎡。該項目住宅層高20層、商業類型為裙樓、車位類型為地下室一層。該項目發生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4000萬元、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100萬元,可提供佐證材料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戶內裝修2000元/㎡。結合目前廣州市發布的最新年度(2021年度)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該項目預計增值率計算過程見下表:
(二)公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
廣東省、廣州市稅務部門委托相關造價管理部門編制了廣州市2008-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簡稱造價標準),均已通過專家評審驗收,為進一步提升土地增值稅清算質效,維護房地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助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營商環境,現對外發布。造價標準主要包含基礎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裝飾工程、燃氣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類別,主要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以及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參照造價標準核定其扣除項目金額,并據以計算扣除。稅務機關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扣除項目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圖、工程承發包合同、工程結算書等。如相關證據材料存在缺失,納稅人可以提供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作為補充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
三、《公告》的生效時間
本《公告》施行日期與《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24年第5號)保持一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7號)第一條、第二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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