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應稅所得補交時按什么稅率
——更新時間:2007-11-09 12:07:26 點擊率: 3349
問:查出以前年度的應稅所得,補交時的適用稅率是多少?比如1、企業去年虧損10萬,但今年稅務部門查出去年有5萬元應稅所得未記入,此時企業需不需補交稅?如果補交適用稅率是27%還是33%?如果查出是11萬元應稅所得未記入,此時企業補交稅款的計稅依據是1萬還是11萬,稅率是18%還是33%?2、如果企業去年適用稅率為15%,今年適用稅率為33%,其他條件同1,問計稅依據為多少,適用稅率為多少?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規定: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因此,1、企業去年虧損10萬,但今年稅務部門查出去年有5萬元應稅所得未記入,此時企業不需補交稅,但要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如果查出是11萬元應稅所得未記入,此時企業補交稅款的計稅依據是1萬,稅率是18%。并且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2、如果企業去年適用稅率為15%,今年適用稅率為33%,其他條件同1,計稅依據為1萬,適用稅率為15%。并且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