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應如何計算
——更新時間:2009-03-09 10:10:34 點擊率: 3045
問: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舉例計算:
1、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1000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1):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計算方法(2):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
2、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1):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0+(10000-0×12%)=10000元
計算方法(2):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0+10000-(0+10000)×12%=8800元
3、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1000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1):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2%))=1200(元)
計算方法(2):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0000)×12%=0(元)
請問上述三例中,哪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正確。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根據上述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應是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贈支出后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1、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1000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2、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0+(10000-0×12%)=10000(元)
3、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1000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0×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