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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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三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據此,2008年以后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攤銷,但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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