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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如何計算分攤比例

——更新時間:2009-02-26 12:04:52 點擊率: 3396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的頒布實施,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公平的稅收環境,企業融資渠道的多樣化,集團化經營模式成為企業做大做強、增強市場競爭力的必然要求和趨勢。《新稅法》實施半年有余,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成為各級稅務機關在日常企業所得稅征管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大型跨區(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經營企業在組織形式上主要有兩種選擇,一是采用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總公司與分公司屬于同一法人;二是采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組織形式,母公司與子公司分別擁有法人資格。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匯總納稅規定的出臺,就匯總納稅如何預繳所得稅、如何計算分攤比例等具體操作進行了明確,為基層稅務機關如何規范此項業務提供了依據。
    一、匯總納稅的優勢和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企業在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采用匯總納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第一,成員企業之間的盈利和虧損可以互相抵補,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企業總體上就可以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相當于稅務機關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有助于企業發展。
    第二,稅法規定在稅前列支有限額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可以在整個集團內部調劑使用,從而使整個集團的稅收負擔更趨合理。比如,在母子公司獨立運作的模式下,出于集團整體管理的需要,母公司往往會統一進行廣告宣傳等活動,整個集團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很大部分體現在母公司的賬目上,而母公司往往側重于管理職能,業務收入較少或根本沒有,如不實行匯總納稅,這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無法在稅前列支,企業稅收負擔較重。
    第三,企業集團投資收益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減,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
    第四,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總體的風險承受能力,使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的多元化和全球化,增強企業集團的競爭能力和市場風險承受能力。
    與此同時,匯總納稅也可能給企業帶來一些風險。由于稅法和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新會計準則頒布實施后,差異愈加明顯),加之各地區稅務機關在理解及執行政策尺度、口徑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匯總納稅企業在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會有一定難度。此外,匯總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內部監控審核手段,對所有涉稅流程進行嚴格規范,對企業的實際納稅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可能增加相關成本。
    二、匯總納稅的具體操作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對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征收管理等作了規定,明確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為匯總納稅企業的具體操作指出了總體方向。
    第一,預繳所得稅。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同時明確了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5種情形: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3.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4.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5.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08]28號文件還充分考慮了企業的實際要求。文件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二,計算分攤比例。
    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份按上上年度,7月~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舉例:某跨地區經營企業A公司,總機構設在鄭州,在深圳和太原分別設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另外,在鄭州總部還有一個符合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視同”分支機構D部門。總部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8600萬元。
    第一步:總部預繳所得稅的基數=8600×50%=4300(萬元),總部應預繳的所得稅=4300×25%=1075(萬元);
    第二步:假定B公司、C公司、D部門按照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后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分別是0.2、0.15和0.65.其中B公司和D部門適用稅率為25%,C公司適用稅率為15%。B公司預繳所得稅的基數=4300×0.2=860(萬元),B公司應預繳的所得稅=860×25%=215(萬元)。
    C公司預繳所得稅的基數=4300×0.15=645(萬元),C公司應預繳的所得稅=645×15%=96.75(萬元)。
    D部門預繳所得稅的基數=4300×0.65=2795(萬元),D部門應預繳的所得稅=2795×25%=698.75(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辦法》)精神,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不跨省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新國稅發[2008]66號),該文件明確規定:居民企業在我區境內跨地(州、市)、跨縣(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我區境內),由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應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暫定為:50%在各二級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并全額就地入庫,暫不通過財政專戶進行調庫,待正式分配比例確定后再進行調整。
    新國稅發[2008]66號文件的出臺,簡化了在我區境內跨地(州、市)、跨縣(區)總分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步驟,但難免造成在次年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增加財稅部門和企業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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