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因增值稅稅負率過低的原因,在納稅評估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補交增值稅款10萬元。但在申報補交稅款時,要依補稅金額推算出銷售收入作為計稅依據。請問,這筆虛擬的推算銷售收入要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若要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時可否按配比原則扣除銷售成本?這方面有無稅法具體規定或可參照的原則。請釋疑,謝謝!
答:貴公司由于增值稅稅負過低,稅務機關在納稅評估后,要求貴公司補繳增值稅10萬元。但我們不清楚貴公司稅負過低所形成的原因,如銷售價格明顯偏低、銷售收入未申報、視同銷售未計算增值稅等。如屬這些行為,補繳的增值稅都與應稅收入有關,這就必然涉及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19號)第四條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與其他相關工作的關系第二款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與其他稅種納稅評估的關系規定,由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是在企業所得稅之前繳納的稅種,并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影響,因此,這些稅種的管理和納稅評估與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有緊密聯系。
因此,評估后所補繳增值稅同時,也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調整收入對應的成本,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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