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否需補稅
——更新時間:2009-05-11 10:34:00 點擊率: 2963
《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問題:如果被投資方為小型微利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其稅率低于投資方的稅率,投資方分到的股利是否要補交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投資方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利不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那么為免稅收入,不用對分得的股利按稅率差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