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履行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規定:“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從上述條款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支付實行源泉扣繳,規定了兩類源泉扣繳的范圍,即法定扣繳和指定扣繳。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法直接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相關居民企業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視稅務機關制定情況。
所謂“機構、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因此,企業發生對外支付時,如果支付對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上述“機構、場所”,則屬于源泉扣繳范圍,即時存在上述“機構、場所”,判斷支付款項是否須上述“機構、場所”有聯系,如果沒有聯系,也屬于源泉扣繳范圍。
第二步: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的境內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上述條款規定了判斷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的標準,因此企業在發生對外業務,支付款時首先需要利用條例第七條的原則判斷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是否屬于境內所得,若屬于境內所得則需要考慮如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第四步:判斷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稅法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因此,企業須按合同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不管款項是否已經支付,來判斷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及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四步:計算代扣代繳所得稅稅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規定了按所得類型分類不同辦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應注意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同時稅法規定稅收協議規定不同的,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企業應判斷支付對象所在國是否為協定國,如果是協定國的代扣的所得稅可以按協定稅率執行。
案例1:甲公司(中國)銷售貨物給乙客戶(第三國),甲公司的母公司(美國)為該客戶提供售后服務,要耗用維修配件,中國公司支付售后服務款給母公司,該款項是否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分析:案例中母公司屬于非居民企業,由于售后服務系發生與境外,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認,售后服務勞務報酬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母公司該項所得在中國境內無納稅義務,因此,甲公司無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案例2:境外一家公司2009年將其在中國境內的一處房屋轉讓給中國居民企業,取得轉讓收入1000萬元,轉讓合同約定在2009年內辦理產權轉移相關手續,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項。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60萬元,該房屋的原值500萬元,已提折舊200萬元。(假設該境外公司與中國無相關稅收協定)
分析:假如該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場所,該非居民企業轉讓房產所得,按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確立所得來源原則,該項所得來源于中國境內,因此,支付人(中國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該項轉讓房產所得,負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義務。
合同約定2009年內辦理產權轉移相關手續,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項。因此,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在2009年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項時發生。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稅費都不能成為計提代扣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則應當繳納代扣代繳所得稅[1000-(500-200)]×10%=70萬元。
假如該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而且轉讓房產行為,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系。該項所得就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范圍。支付人(中國居民企業)沒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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