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1988年成立廈門燦坤電器有限公司,1992年由廈門燦坤電器有限公司改制為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現有香港優柏工業公司(燦坤實業股份公司股東,屬國外公司股東,在中國境內無機構有住所),將持有的廈門燦坤實業公司非上市外資股45095000股于2007年5月--12月上市流通,即在深交所二級市場交易賣出,獲收益1億港元左右(轉讓的股票原屬非流通發起人股,2001年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會(證券公司字[2001]106號批復可上市流通)。
請問香港優柏工業公司該部分股票交易收益是否需要在國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如果境外股東轉讓B股的行為發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其相關處理原則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45號)的有關規定掌握。
即根據該文件第2款之規定,對外國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發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凈收益,和外籍個人轉讓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發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凈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因此,香港優柏工業公司取得的B股股票交易收益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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