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預售收入的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09-02-26 10:50:40 點擊率: 344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31號)中的規定:
“四、關于合作建造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問題
開發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分配開發產品的,開發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預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