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軟件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產生的稅收負擔是不相同的。在企業的不同經營環境(盈利或虧損)下,不同的確認方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是不相同的。
軟件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其依據主要是《財政部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企業購入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隨同計算機一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入的,作為無形資產管理。”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根據上述兩個文件規定可知:外購計算機附帶的軟件,主要是依據軟件單獨計價與否來劃分為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
作為增值稅文件中不可抵扣進項的項目,規定主要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購進固定資產;(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另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一)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模擬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國有工業企業,2008年預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為了對全國各地的生產廠商進行有效監控,2008年初公司擬上一套軟件系統和相關的硬件。軟件系統報價2200萬元,相關的硬件報價為1000萬元,合計為3200萬元。納稅籌劃前,公司將軟件和硬件合在一起確認為固定資產,這一事項對公司的納稅影響為:公司企業所得稅前增加折舊金額為(2200+1000)÷2=1600萬元(為方便計算,假設該項固定資產在2008年和2009年各攤銷一半)。節約企業所得稅金額為1600×25%=400萬元。兩年共節稅為400×2=800萬元。吉祥公司因外購該軟件系統的現金凈流量為-3200+800=-2400萬元。
籌劃方案
該公司可否將軟件和硬件單獨計價。根據上述文件分析,軟件確認為無形資產,企業可取得增值稅進項為320萬元,該進項可以在稅前抵扣;軟件價款扣除增值稅后所余的部分1880萬元(2200-320)再確認為無形資產分兩年攤銷,年攤銷金額為940萬元。另外硬件分兩年攤銷,年攤銷金額為500萬元。吉祥公司年節約企業所得稅金額為(940+500)×25%=360萬元;兩年節約企業所得稅金額為360×2=720萬元。吉祥公司因外購該軟件系統的現金凈流量為-3200+320+720=-2160萬元。
納稅籌劃方案的結果是:-2160-(-2400)=240萬元。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當軟件作為無形資產時,其相應的增值稅進項可以稅前抵扣,節約了320萬元的增值稅;而相應減少的無形資產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前少抵扣企業所得稅稅款金額為320×25%=80萬元;綜合增值稅和營業稅對企業現金凈流量影響為320-80=240萬元。
操作提示
在本方案中,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
1.如果企業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上述納稅籌劃方案沒有增值稅進項可以抵扣,無納稅籌劃的空間。
2.如果企業處于虧損期,預計虧損在5年內不能彌補時,將軟件作為無形資產確認后,剩余的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盡可能按2年以上的期限(如5年)進行攤銷,將折舊或攤銷金額后延。
3.有人認為外購軟件形成的無形資產相應的進項不可稅前抵扣是不成立的,但根據政策規定,軟件產品如果是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一并購入,并構成固定資產原值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不是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一并購入的,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且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至第六項規定的項目,則可以抵扣軟件產品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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