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2009年6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2009年5月30日前我公司在計算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時,未按規定予以調整,因貴局出臺的規定滯后于年度納稅時間,請問如何補繳,需繳納滯納金嗎? |
回復意見: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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