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退休職工每月領取的退休金中除了社會統籌部分外,還有一部分是企業負擔的。請問企業為離退休職工支付的退休金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理解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會統籌外退休金,不符合與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不得申請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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