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要繳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02-27 10:39:35 點擊率: 3137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該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財稅〔2008〕121號文件同時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