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現有18輛汽車,固定資產折舊按6年計提,但新的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最低可按4年計提折舊。我公司2008年賬面是按6年計提折舊的,在進行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能否在申報表上折舊按4年計提做納稅調減?
答:不能進行納稅調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作調整。因此,你公司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不能進行納稅調減。但在以后年度,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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