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0-01-08 09:43:37 點擊率: 3718
粵地稅函〔2009〕1086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