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財稅[2008]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了“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認為財稅[2002]128號《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條款不再適用? |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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