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在計算捐贈扣除金額時,應是在會計利潤12%的范圍內扣除,超過
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結轉。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如何規定職工福利費支出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提示: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職工福利經費的時候,應按實際發生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不再提取。請認真區分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對福利費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應如何掌握?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決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應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2009年以后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2009年以后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規定如下:
一、基本規定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2.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3.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4.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5.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2008年能否能像往年一樣計提壞賬準備?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非金融企業壞賬準備金不予計提,壞賬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執行企業所得稅新政策后,年度匯算清繳期限是多少?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險等少數行業正在考慮外,其他行業暫不準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發生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不超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所發生的費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因此,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必須同時具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價值標準和時間標準兩個條件。如不同時具備,則應作為當期費用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對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因此,對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進行預繳,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結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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