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是否允許小金額白條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列支?允許列支的金額在什么范圍內?如不允許在稅前列支,是否可以用交納企業所得稅后的權益(如盈余公積)進行做賬處理?
回復意見:
對于白條列支的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明確規定,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據此,對于白條列支的費用,按常規進行賬務處理,并作為納稅調整,不可以處理到稅后的權益(如盈余公積) 。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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