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法對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進行了調整,如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政策(以下簡稱原政策)對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短折舊年限規定為五年,新稅法規定四年。實行新法后對于實行新法前已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老資產)如何確認折舊年限,是按照新法調整還是延用執行原政策時確認的折舊年限?
答: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也避免實際工作中因企業調整折舊年限出現稅務機關不易監控的問題,基于實體法從舊的原則,實行“老資產老政策,新資產新政策”,對2008年1月1日前已提取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原政策確定,實行新法后在稅務處理上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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