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
——更新時間:2009-07-27 02:52:14 點擊率: 3712
2009年4月21日,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此文件對于所得稅實務中幾個亟待明確的問題進行了說明。
《通知》第一條規定: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解讀:《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中明確,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6行“6.業務招待費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金額。比較“本行第1列×60%”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38行合計×5‰”或“本行第1列×60%”兩數,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4行“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一般工商企業:填報附表一(1)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數額;金融企業:填報附表一(2)第1行“營業收入”+第38行“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主表第1行“營業收入”。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解讀:本條規定所說各項準備金余額,是指壞帳準備余額(稅收金額),而不是壞帳準備余額(會計金額)。
三、關于特定事項捐贈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
解讀:此條對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全額扣除的特定事項進行了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并沒有規定對哪些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全額扣除。本條規定明確了對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
四、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解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可見,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屬于職工教育經費,對其稅前扣除政策不同于一般的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政策。此項政策的法律授權源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高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