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的規定,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因此,2009年以后新辦的從事建筑安裝的企業,如果其主營業務為建筑安裝業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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