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7-27 12:02:54 點擊率: 3368
某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5月份為擴大生產,公司3位投資人決定于5月31日前追加投資。但由于投資人之一李某資金不能到位,遂由公司代為向銀行借款50萬元,作為其追加的投資額。近日,該縣國稅局稅務人員在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筆借款在檢查年度內共發生利息支出16778.00元,公司將其錯誤地列入了財務費用。
稅務人員指出企業為投資者追加投資而發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稅前列支。公司負責人和財務人員表示不解,認為投資者投資的資金與銀行借款借入的資金都是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稅前應予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