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對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如何正確進行稅務處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不少納稅人反映這些規定不好理解,筆者結合事例加以說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新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新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新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例如,某家電公司2009年和2010年每年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相同,2009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2010應納稅所得額為44萬元,2010年發現2009年有資產損失18萬元符合當時稅法規定但是未扣除。2009年資產損失18萬元追補確認期限未超過五年,進行專項申報可以扣除。準予追補2009年度扣除,追補后2009年實際虧損18-10=8(萬元)。所以2009年多繳稅款10×25%=2.5(萬元),2010年應繳企業所得稅(44-8)×25%=9(萬元)。多繳的稅款2.5萬元可在2010年度抵扣。2010年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2.5=6.5(萬元)。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