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貼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更新時間:2009-03-31 10:43:53 點擊率: 345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財政性基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收取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企業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