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就頗有爭議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作出明確,對企業以前年度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計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稅前扣除予以認可,同時,對自2011年5月1日起計提的這兩項費用不再允許稅前扣除。
計提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公告規定,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例如,某企業2011年計提安全生產費用100萬元,企業賬務處理時,應借記“管理費用”100萬元,貸記“專項儲備”100萬元。其記入管理費用的100萬元抵消了企業利潤,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假如該企業2011年實際發生安全生產費用支出20萬元,企業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專項儲備”2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等20萬元。此時實際發生的20萬元雖未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但仍可以在稅前扣除,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則該項費用本年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
發生費用沖減稅前計提余額的確定。公告實施前(2011年5月1日之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實際發生時扣除的規定執行。
例如,某企業2010年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100萬元已經在稅前扣除,該年度實際發生費用20萬元已經沖減專項儲備,企業在賬務處理時,借記“專項儲備”2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等20萬元。2010年末專項儲備結余80萬元,則企業2011年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時全部不能在稅前扣除,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繼續沖抵80萬元,直至全部抵消完畢后,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才能在稅前扣除。
專項儲備資產折舊不得重復扣除。專項儲備資產折舊不得重復扣除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企業原計提的并在稅前扣除的安全生產費用儲備,已用于資產投資、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重復在稅前扣除。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假如上述企業2010年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100萬元已經在稅前扣除,該年度實際發生費用20萬元已經沖減專項儲備。同時,2010年企業購置安全生產設備固定資產60萬元,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6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60萬元。同時,借記“專項儲備”60萬元,貸記“累計折舊”60萬元。由于上述專項儲備金額100萬元已全部在稅前扣除,所以該儲備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今后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二是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從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產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并在稅前扣除。仍以上述企業為例,假如該企業2010年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100萬元已經稅前扣除,該年度實際發生費用20萬元已經沖減專項儲備,則專項儲備結余80萬元。同時,2010年購置安全生產設備固定資產金額是150萬元,會計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15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50萬元。同時,借記“專項儲備”80萬元,貸記“累計折舊”80萬元。由于150萬元固定資產中有80萬元是專項儲備結余承擔,且這部分專項儲備金額已于計提時在稅前扣除,所以該項安全生產設備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70萬元,因此,這部分70萬元的折舊額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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