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2008年8月成立的一家建安公司,我公司08年度發生開辦費十幾萬元,2008年度當地稅務部門對我公司采取的是查賬征收所得稅,因我公司2008年度未發生業務收入,所以當年未有所得稅。我公司第一筆業務收入是09年5月份發生的,但稅務部門對我公司09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注:我公司財務核算健全),請問二季度所得稅申報中,我公司前期發生的十幾萬元虧損能否彌補?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十四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一般是不設賬或難以準確進行財務核算的企業。因此由稅務機關確定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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