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請問一下,外商投資企業分配稅后利潤給境外投資者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我有看過財稅[2008]1號文,是說在2008年以后形成的利潤分配給投資者需要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我有些不明白,因為分配給境外的是個人,而不是企業,根據企業所得法規定,需要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的對象是: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而個人不屬于這兩種情況,所以說國稅要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我覺得不合理,若是按財稅[2008]1號的規定,它不應該和大法《企業所得稅法》相沖突,應以大法為準。望貴局盡快給予回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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