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若公司2008年工資稅前扣除限額100萬,實際福利費支出10萬,07年結余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4萬,請問08年福利費稅前扣除為10萬還是6萬?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四、關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BR>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2008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10萬元,應先沖減2007年余額4萬元,不足部分6萬元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因6萬元不超過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14%,所以6萬元可以在2008年全額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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