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企業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12-04 09:16:43 點擊率: 4398
問題內容:
我們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營業稅。根據國稅發[2008]第120號文,2009年新成立的企業所得稅繳納地稅局。 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9日,為外商投資企業,于2009年3月份股權100%變更為內資企業,新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上發證日期為2009年3月27日,但新營業執照中標明的成立日期為2008年12月19日。目前國稅和地稅均要求我公司在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想咨詢2008年120號文是否適用我們公司? |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 “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第001號)規定: “一、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于2009年3月份變更為內資企業,但2008年12月19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仍屬于2008年新辦企業,應歸國家稅務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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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