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 稅 函 [ 2 0 0 9 ] 3 號 )第三條明確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確定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一項內容。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 企 [ 2 0 0 9 ] 2 4 2 號 )第一條同樣將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核算內容。同時,財 企 [ 2 0 0 9 ] 2 4 2 號 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特別指出,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并不是職工福利費核算內容,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實務處理中,很多納稅人會有這樣的疑問: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除了因員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補貼外,食堂本身購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屬于職工福利費?如何界定自辦食堂?列支的票據如何掌握?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午餐費補貼屬于工資,那員工個人憑發票報銷的餐費是否屬于職工福利費?結合現行政策,本文就納稅人關注的這些問題一一進行解釋。
一、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包括哪些?
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的內容,現行法規中并沒有進一步細化,通常理解為補貼的對象或者補貼資金流入方向為職工食堂,就可以認定為是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辦食堂?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自辦職工食堂身份的界定應該遵循這一原則。也就是說,自辦職工食堂應該只是法人企業內部的一個服務機構,本身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三、列支的票據如何掌握?
實務處理中,納稅人關注最多的就是票據的列支問題。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應取得什么樣的單據,與補貼或支出的方向緊密相關。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1.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如果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僅為本企業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則屬于單位內部行為,其功能重在服務而不在經營,不屬于提供了《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范疇,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支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的經費補貼取得內部資金往來單據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
在納稅人的判定方面,現行營業稅制與企業所得稅法人稅制的不同點在于,同一法人企業內部可能會有多個獨立的營業稅納稅人。如果內部職工食堂除了為本單位員工提供餐飲服務,還同時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餐飲服務,那么職工食堂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經營性機構,其收入是因提供了營業稅應稅勞務行為而取得的,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下,企業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應該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飲業發票。
3.內部職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食堂。
與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原理相同,企業付給內部職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食堂的經費補貼,實質上屬于對方的經營性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同時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四、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如何處理?
對于企業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也符合國 稅 函 [ 2 0 0 9 ] 3 號 文件第一條中“合理工資、薪金”的五大原則,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而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種情形下采用工資支付憑單的形式入賬即可。
五、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幾點提示。
1.對于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稅前扣除的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給出固定的量的范圍,實務處理中企業可以從兩個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稅法合理性原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二是符合規定的補貼,實際發生時先在福利費中列支,稅前扣除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規定扣除。
2.上述使用發票列支的職工餐費,需要與業務招待發生的餐費正確區分。招待外來客戶及人員的餐費支出屬于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以按照發生額的60%進行稅前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無論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的餐費,還是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的餐費,申報扣除時都必須提供真實合法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無法區分的可能會面臨全部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風險。
3.職工福利費的核算應按照國 稅 函 [ 2 0 0 9 ] 3 號 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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