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
由于新稅法關于稅前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時預計凈殘值及折舊年限的規定不一致,因此文件規定,2008年前已購置并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額時,在不違背新稅法的原則下既可以沿用原政策,也可以依據新稅法重新確定凈殘值及折舊年限。
如:某企業2006年12月購置了一輛30萬元的汽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財務處理上確定3%的凈殘值、折舊年限3年。2008年前稅收規定的凈殘值為3%,折舊年限5年。2008年后稅收允許凈殘值為1%,折舊年限4年。
1.企業的賬務處理
計算2007年1月~2009年12月每個月計提的折舊額:
30-30×4%=30-1.2=28.8(萬元)
28.8÷(12×3)=0.8(萬元)
借:管理費用 0.8
貸:累計折舊 0.8。
2007年至2009年每年計提折舊0.8×12=9.6(萬元)。
2.納稅申報處理
?。?)2007年度稅前扣除折舊額的納稅處理
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30-30×5%=30-1.5=28.5(萬元)
28.5÷(12×5)= 0.475 (萬元)
2007年可在稅前扣除的折舊額:0.475×12=5.7(萬元)
2007年度納稅調增:9.6-5.7=3.9(萬元)。
?。?)2008年度~2011年度稅前扣除折舊額的納稅處理
第一種方式:可以繼續沿用2008年以前的舊政策
2008年度~2009年度每年納稅調增:9.6-5.7=3.9(萬元)
2010年度~2011年度每年直接納稅調減:5.7萬元。
第二種方式:按照新稅法重新計算折舊額
?。?)重新計算年度折舊額
30-30×1%=30-0.3=29.7 (萬元)
29.7-5.7=24 (萬元)
24÷(4-1)=8(萬元)
重新計算后,該企業可以在2008年~2010年剩余3年內稅前扣除折舊8萬元。
?。?)2008年度~2010年度稅前扣除折舊額的納稅處理
2008年度~2009年度每年納稅調增:9.6-8=1.6(萬元)
2010年度直接納稅調減:8萬元。
遞延所得的納稅處理
文件規定,對于按原政策規定已作遞延所得處理的事項,如延續到2008年以后的,可以繼續執行到期。
所謂“遞延所得”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等文件中規定的,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取得上述所得時一次性計入“營業外收入”、“資本公積”等科目,舊稅法規定可以分5年計入應納稅所得,即為“遞延所得”。但新稅法除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符合條件的特殊債務重組可以分5年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外,2008年度后沒有其他遞延所得的新規定。因此本條是針對新稅法實施前的遞延所得事項進行銜接處理的規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對于原政策沒有執行到期的納稅人,應在附表3《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項第3列“調增金額”中直接填報本年度應確認遞延所得的1/5數額。因為該企業取得遞延所得的當年已經將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的遞延所得在納稅調減項調減了4/5,因此以后4個年度內可以逐年調增1/5的遞延所得。
如:某企業執行新準則,2007年度接受捐贈收入20萬元,其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5萬元,符合遞延所得的政策可以分5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該企業2007年度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
貸:營業外收入 20。
?。?)2007年至接受捐贈收入當年:企業應將營業外收入的20萬元捐贈調減16(20-20×1/5)萬元,因此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捐贈收入為4萬元。
?。?)2008年~2011年“遞延所得”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后4年,每一年納稅申報時在附表3第19行“其他”項中的第3列“調增金額”直接填報4萬元。
至此,該企業2007年~2011年納稅申報中捐贈收入合計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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