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并享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現以其名義再開一修理修配車行,問能否繼續享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嗎?
——更新時間:2010-03-18 09:08:08 點擊率: 3256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159號)規定: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區別情況分別給予以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因此若殘疾人年度應納所得額在上述范疇,可享受相關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