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代開發票時代征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時可否抵減應納稅額?
——更新時間:2010-02-24 05:44:19 點擊率: 3756
問題內容: 我公司為查賬征收納稅人,由于達不到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到稅局到開發票時代征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時可否抵減應納稅額,如何才能抵減應納稅額?還是代開部分的收入不參加匯算清繳,成本費用按配比也調減?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088號)規定: “四、關于貨運發票開具問題 (一)按代開票納稅人管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區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凡按規定應當征收營業稅,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征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營業稅稅款3%征收教育附加費。同時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預征的所得稅年終時進行清算。但代開票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年終不再進行所得稅清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規定: “現將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問題通知如下: 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一)項中“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根據上述規定,查賬征收的企業預征的所得稅年終時參與匯算清繳進行清算。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年終不再進行所得稅清算。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