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筆業務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更新時間:2009-11-02 11:19:56 點擊率: 4094
問題內容:
我公司2008年通過縣以上的民間團體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贈50萬元人民幣,公司在2008年年度會計利潤屬虧損,當地稅務機關認為公司在年度會計利潤屬虧損的情況下,不能稅前列支,請問公司在虧損的情況下向災區捐贈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 “三、關于特定事項捐贈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 “四、關于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 ……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可見,上述文件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不受虧損和比例的限制,允許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的全額扣除。因全額扣除捐贈而導致的虧損,可在以后5年內彌補。但可彌補虧損的計算口徑應該是按所得稅法規納稅調整之后的虧損,而不是企業會計賬面虧損。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