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所得稅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優惠
——更新時間:2009-09-07 09:43:00 點擊率: 3635
近日,一家玻璃制品企業的財務人員向筆者咨詢,他們企業現有從業人員80余人,資產總額達2500余萬元,2008年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約7.6萬元。從今年開始,企業打算自行申報納稅,財務人員想知道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務人員的咨詢包含了兩個問題,一是哪些情況下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二是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企業所得稅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盡管上述企業希望實行查賬征收,自行申報納稅,從而達到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目的。但前提必須是企業財務能夠規范核算,能夠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等,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仍對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時,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也就是說,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必須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必須健全賬務、規范財務核算,必須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并不是說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條件符合規定,就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所屬行業,不能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2.企業盈利水平,也就是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超過認定標準限制,即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不能超過30萬元;3.企業從業人數不得超過認定標準,無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其他企業,企業的從業人數都應是所屬納稅年度內,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平均或者相對固定的職工人數;4.企業資產總額不得超過認定標準,資產總額是指企業所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