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內資企業,與外商共同合資成立一合資企業,2009年合資企業有利潤,因在“兩免三減”期內,合資公司免交企業所得稅。現合資公司擬向股東分配利潤,請問,我公司所分得的利潤是否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0-06-09 08:43:19 點擊率: 369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為免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你公司所分得的利潤可以不用補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