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員工出差時沒有取得車票及餐費,我司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允許員工真的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時申請“出差無車費、餐費發票”的說明報告,經上司審核批準后,給予報銷費用。 請問: 1.我司給予員工報銷沒有發票的差旅費,我司的處理應該是“不作為稅前列支,交所得稅”,還是“列入員工工資、薪金,由員工交個個所得稅”? 2.具體的處理方法其稅法依據是什么? |
答: 根據《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明確規定,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根據上述規定,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貴公司可將上述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標準在稅前扣除,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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