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根據所得性質確定納稅方式
——更新時間:2010-11-23 11:33:05 點擊率: 3884
國家稅務總局為了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出臺了一系列針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政策,將非居民來源于我國的所得大體分為兩大類:積極所得和消極所得。積極所得,主要表現為來我國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具體包括提供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消極所得,主要表現為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現行非居民企業涉稅政策規定,兩類所得的課稅規則完全不同,實際操作中要注意分清兩類所得。
企業所得稅有別于預提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我國有權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我國有權征收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方式,又稱預提所得稅。
實務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我國某公司支付給境外公司的傭金要不要繳稅?怎么繳稅?首先,對支付給境外公司的傭金不能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因為傭金是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屬于積極所得,應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其次,能否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還須結合勞務發生地和稅收協定,看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來判定。
匯算清繳有別于源泉扣繳
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1號)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的規定,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這類積極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類同于我國居民企業的管理,實行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的管理辦法。該類非居民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送稅法要求的相關資料。
而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我國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從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規定不同
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有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規定,非居民企業設置有完整的賬簿,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據實申報納稅。若會計賬簿不健全等原因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采取收入總額核定法、成本費用核定法、經費支出換算法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對消極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扣除稅費支出,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消極所得以實際征收率作為扣繳稅率(10%或協定稅率)。當然,如果境內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簽訂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境內企業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
稅務登記要求不同
對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要求強化這類積極所得的登記管理,具體包括非居民企業自身的稅務登記(含合同簽訂時的稅務登記和項目完工登記)、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以及發包人的稅務登記。
對于非居民企業只取得來源于我國的消極所得,不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但是,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關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如果合同有修改、補充、延期的,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等資料。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適用的稅收協定條款不同
如果非居民企業居住國與我國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則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可以適用比國內法更優惠的稅收協定條款來繳稅。但是,兩類所得適用的協定條款不同。對于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適用協定的常設機構條款和營業利潤條款。也就是說,對于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我國的此類積極所得,稅收協定都稱之為營業利潤,我國對營業利潤征稅的前提是對方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所以,判定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成為我國對這類積極所得有無征稅權的關鍵。
而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分別適用于協定的股息條款、利息條款、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財產收益條款。這里應注意,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我國的租金并沒有專門的租賃條款,而是一并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一般來說,對這類消極所得,協定規定締約國雙方都有課稅權,所以不存在征稅權的判定問題。這與營業利潤條款的征稅規則截然不同。
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備案手續有別于審批手續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依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手續,否則不得享受有關協定待遇。
根據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的要求,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如果對方在我國不構成常設機構,對這類積極所得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非居民企業要按規定進行備案,并提交《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而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非居民企業要按規定提出審批申請,并提交《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稅收居民身份證明,與取得所得相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