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有一外地客戶長期虧損,而且在今年工商年檢中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近期我們企業向外地人民法院申請該公司破產。請問,這種情況未收回的款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這種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債權人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法釋〔2008〕10號)規定,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產案件后,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債務人財產;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
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造成的損失,《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可以申請稅前扣除。第二十一條規定,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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