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母公司投資一批固定資產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資產按原賬面價值減除已計提的折舊作為入賬價值計算,折舊年限按剩余年限計算,請問子公司所計提的該部分折舊可不可以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的規定,通過投資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年限計提折舊。 上述子公司通過接受投資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原賬面價值減除已計提的折舊作為入賬價值計算,折舊年限按剩余年限計算,不符合法規規定,要做納稅調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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