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法》在“企業工資和企業捐贈的扣除問題”方面的規定
——更新時間:2007-07-25 04:25:10 點擊率: 3748
《新所得稅法》在“企業工資和企業捐贈的扣除問題”方面的規定
(一)上世紀80年代,當時國營企業自我財務約束機制不健全、國有資產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為此我國規定了企業工資限額扣除政策,這對于防止企業工資過度發放,調節收入分配,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產權治理結構不斷完善,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對內資企業取消了工資限額扣除政策,實行與外資企業一致的工資支出據實扣除政策,使企業工資支出得到足額補償,可以進一步降低內資企業的稅負水平。
(二)新稅法進一步擴大了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捐贈的力度,將內資企業和單位的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時,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將現行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從無比例限制統一到12%的比例上,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12%的捐贈扣除比例在國際上屬于較高水平,如美國為10%,韓國為7%,荷蘭為6%,比利時為5%,俄羅斯最高為10%,臺灣地區為10%等。新稅法將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定為12%,是指企業捐贈金額相當于企業利潤12%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扣除。按照上述稅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一般水平,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基本上可以在稅前扣除。實行捐贈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是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