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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01.31] 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要點新舊對照

——更新時間:2008-01-31 02:28:41 點擊率: 3274

 

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要點新舊對照

      編者按:日前,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取代現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及現適用于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統一。鑒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在納稅人、稅率、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與現行稅法、實施細則存在諸多不同,我們將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新舊要點加以歸納對比,供讀者參考。

  納稅人
  新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納稅人做了解釋。
  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的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舊法律法規
  ◆內資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一)國有企業;(二)集體企業;(三)私營企業;(四)聯營企業;(五)股份制企業;(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一)項至(五)項所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條例第二條(六)項所稱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涉外企業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機構、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

  稅率
  新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舊法律法規
  ◆內資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涉外企業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

      新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所得的范圍和所得的確認進行了規定。
  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規定,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舊法律法規
  ◆內資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一)生產、經營收入;(二)財產轉讓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賃收入;(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生產、經營所得和收入等進行了解釋。
  第二條規定,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涉外企業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對生產、經營所得進行了解釋。
  第二條規定,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制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第六條規定,稅法第三條所說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6.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第十一條規定了收入的確認原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企業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第十二條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可扣除項目
  新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第十二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可扣除項目及標準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和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規定,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第二十九條規定,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規定,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第五十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舊法律法規
  ◆內資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四)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除上述項目外的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成本、費用和損失稅前扣除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第八條規定,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第十條規定,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外,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第十一條規定,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規定,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涉外企業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對可扣除項目及標準進行了一些限定。
  第二十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并附有注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其分支機構合理分攤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企業借款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
  (一)全年銷貨凈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千分之五;全年銷貨凈額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千分之十;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千分之五。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百分之三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應當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八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以作為費用扣除。

  不得扣除項目
  新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規定,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不可扣除項目作了進一步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舊法律法規◆內資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一)資本性支出;(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七)各種贊助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上述不可扣除項目進行了解釋。
  第二十七條規定,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超出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及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范圍之外的捐贈。
  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的,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涉外企業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各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
  (一)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二)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三)資本的利息;(四)各項所得稅稅款;
  (五)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六)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七)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八)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九)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
  (十)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資產的稅務處理
  新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資產的計價、折舊、攤銷等進行了規定。
  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二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規定,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舊法律法規
  ◆內資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含義、折舊和攤銷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五)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第三十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
  ◆涉外企業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的含義、折舊、攤銷和計價進行了規定。
  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
  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
  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費、安裝費和使用前所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為原價。
  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以制造、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原價。
  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新舊程度,以合同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參照有關的市場價格估定的價格加使用前發生的有關費用為原價。
  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第三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第三十四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二十年;(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
  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
  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條規定,企業的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貨的計價,應當以成本價為準。
  第五十一條規定,各項存貨的發出或者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移動平均、加權平均和后進先出等方法中,由企業選用一種。
  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應納稅額
  新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七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舊法律法規
  ◆內資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涉外企業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十二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第八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十二條所說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稅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第八十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依照本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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