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四十八
——更新時間:2008-12-15 05:18:57 點擊率: 3089
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ǘ┬蘩砗蠊潭ㄙY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釋義」本條是關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的界定和具體攤銷方法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的內容,原內資、外資稅法都沒有相應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予以攤銷扣除。對于什么是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需要有個明確界定,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在條例起草過程中的草案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曾規定了四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發生的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發生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三)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或市場售價明顯提高、生產成本顯著降低;(四)其他情況表明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增加。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草案規定的條件過于嚴苛,而且第三個、第四個條件可直接操作性不強,不利于企業大修理支出的分期攤銷,所以條例最終取消了這兩個條件,保留了第一個和第二個條件。
根據本條的規定,作為分期攤銷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固定資產的一般修理支出,將不被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而被當做收益性支出當期予以扣除。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修理支出,即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修理支出,才有必要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予以分期攤銷。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不同來源下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所以本項規定的條件就是指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達到根據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所計算出來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提高其使用價值。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根據本項的規定,必須是使固定資產經過修理后,其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否則就不被當做大修理支出。本項條件結合第一項條件,就構成了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兩個充分前提。
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間隔期內平均攤銷,而本條對此做了變化調整,規定符合本條規定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應該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主要是考慮到這部分支出,已經符合資本化條件,構成了固定資產的價值,其效益體現于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中,根據收入與支出相配比原則,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具體攤銷辦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在明確規定了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扣除的基礎上,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也應分期攤銷扣除,以防止可能出現或者存在的法律漏洞。但是,對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這個兜底條款所規定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如何具體攤銷,并沒有規定,所以本條有必要對此類長期待攤費用的具體攤銷辦法予以明確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除了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根據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分期攤銷外,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本條之所以未對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做界定,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情況非常復雜,無法簡單的予以統一認定,只能根據實踐情況發展的需要,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對此加以個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