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續費及傭金的概念與范圍
(一)手續費。手續“一詞的解釋為”辦事的程序“,”手續費“就是為代理他人辦理有關事項,所收取的一種勞務補償;或對委托人來講,是屬于因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而支付的相應報酬。如:證券交易手續費、代辦機票手續費、代扣代繳費用手續費、國債代辦手續費等等。從納稅角度來講,經營者收取的各種代辦手續費應作為應稅收入,交納營業稅;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所得額,還須交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有一種情況,就是為稅務部門實施代扣代繳稅金任務,所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屬于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其他稅金。
手續費的概念沒有固定或者完整的表述,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概述、不同的標準、有不同收取的范圍。如保險業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保險公司對該保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三項費用之和。證券交易手續費,是指投資者在做不同證券產品交易時所需繳納的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中規定,代理手續費是指企業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費用。
(二)傭金。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傭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傭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2、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帳。
不同行業的傭金有不同的具體表述,收取范圍也不盡相同。如證券傭金是指傭金是指投資者在委托買賣證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券商的費用。此項費用一般由券商的經紀傭金、證券交易所交易經手費及管理機構的監管費等構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指出,傭金是指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費用。
二、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限額扣除
(一)保險企業標準有增有減。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文件明確了計繳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額度標準,是指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額。繞過了退保相關的傭金問題,直接算總賬。計算扣除比例:財保15%,人保10%,與此前的相關稅收規定:保險企業的扣除代理費8%、傭金5%有增有減。時間上僅限于所在的納稅年度,一般指公歷年度。
(二)其它企業的標準進行統一規定和明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稅發[2000]84號)對個人的比例限制為5%;《關于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對于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銷售傭金比例限制為10%。現在下發的財稅[2009]29號文統一為5%。對象或者范圍是為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并特別提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綜合比較,范圍有所擴大,但是標準更為明確,目的是預防內部交易,防止利用傭金不正當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經營資格”需要進一步明確。根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而很多手續費和傭金的業務可以為一般經營項目,不需要許可經營,因此,具體操作時很難把握。
三、手續費及傭金的支付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這里強調手續費和傭金必須是支付給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除支付給個人的外,不得用現金支付,這主要是為防止虛假交易:如果使用銀行轉帳,容易有跡可查;如果使用頂賬、扣款、以物抵賬或掛應付款等方式,將有交易對象,也能查到線索以至于結果,切實起到加強管理的作用。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因為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應從溢價中扣除。企業的有價證券分為權益性證券和債務性證券。權益性證券是指擁有證券標的物的財產所有權。債務性證券指擁有對證券發行人的債權。股票屬于權益性證券。企業發行股票等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而發行企業債權等債務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籌融資決策時,需要考慮發行股票與債券的手續費及傭金的稅前扣除問題。
四、準確區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與費用項目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顯然,回扣、業務提成等費用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屬于同類,需要認真進行區分開來,將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明確排除在手續費和傭金范圍之外。
五、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權益性支出
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這是主要說的是手續費及傭金的資本化問題,基本精神同會計準則及企業所得稅的要求一致,允許資本化的手續費和傭金計入相關的資產。
六、手續費及傭金單獨入賬,并報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文件強調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的完整性和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的獨立性,分別列支,不能混為一談,便于各個方面的管理。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強調的是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以及票據的合法性。企業必須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開支情況與計算依據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因此,企業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設立“手續費及傭金支付”帳目,記錄相關業務情況,以備監督管理需要。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主要是指對方中介機構的證明及相關文件、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發票等收付款憑據以及支付款項有關證明等。
七、做好業務銜接和執行工作
文件要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來應當于2009年3月19日開始實施或者執行,但是文件對于業務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新稅法實施之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按本通知規定處理。”這實際上間接承認了可以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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