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家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比較多(包括2008年簽發2009年公布的文件),但主要有89個,現歸納整理如下,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除有關《批復》特批(《請示》中注明的)時間范圍外,文中沒用注明執行和廢止時間的,均從2008年1月1日開始。
一、征免稅政策。
(一)征稅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補償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8號)規定,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未來煤礦開采期間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沒支出等而獲得的補償款,應確認為遞延收益,按直線法在取得補償款當年及以后的10年內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如實際開采年限短于10年,應在最后一個開采年度將尚未計入應納稅所得的賠償款全部計入應納稅所得。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規定,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可免于將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取得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⑴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⑵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⑶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超過五年應將取得的收入全額計入計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
⑴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⑵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⑶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可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規定計算扣除。
⑷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的是: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稱為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的企業所得稅由派發企業代扣代繳;取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時代扣代繳;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照稅收協定規定辦理。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⑴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⑵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⑶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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