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有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自行中報納稅的納稅地點的進一步規定。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納稅人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補充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上述規定,沒有明確什么是所得發生地?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時,應該如何申報納稅?所以有必要在實施條例中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以增強操作性。本條正是對上述問題的回答,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的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
實行源泉扣繳并不意味著改變納稅人及其納稅義務,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中的“納稅人”仍為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新增規定,依法應當實行源泉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以前的內資、外資稅法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在實踐中造成了對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的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無法追繳該企業的應納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填補了稅收漏洞。
二、納稅人自行中報納稅的納稅地點為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
在實際經濟往來中,由于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或者無法履行(如納稅人同時多次取得所得)扣繳義務,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義務自行中報納稅。在自行中報納稅時,可能出現支付人(或者代理人)、實際負擔人等不在一地的情況,這就需要明確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地點,以便納稅人自行申報。
納稅地點是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環節和有利于稅款的源泉控制而規定的納稅人的具體納稅的地點。這關系到地區之間稅收收入的分配以及是否便于納稅人繳納稅款等問題。稅法規定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所得發生地是指與所得發生存在聯系的地方。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自己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所在地確定;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如某外國企業通過北京一家中介公司向天津一企業轉讓技術,假如我國境內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扣繳稅款,該外國企業應自行履行納稅義務,根據本條規定,應選擇在特許權使用費實際負擔地天津繳納稅款。
三、在中國境內存在多個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地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我國境內提供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轉讓財產等時,同時在多處發生所得,導致支付人無法準確計算履行扣繳義務的,可由納稅人選擇一地自行中報納稅。例如,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購買不良資產,該不良資產由多個企業的資產捆綁構成。外國企業在購買時,同一捆內的不同企業資產沒有相對應的價格。外國企業轉讓不良資產時,采取逐一轉讓,也無法就每筆資產轉讓損益情況作出計算,而必須等到轉讓價格超過捆綁資產購買價時,才能確認為收益。在此情況下,納稅人可選擇一地,履行納稅申報。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自行申報繳納,是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情形下賦予納稅人的義務,為了盡量方便納稅人納稅,降低稅收征納成本,所以在此由納稅人選擇一地申報繳納稅款體現權利義務對等,鼓勵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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