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營利組織五類收入為免稅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新增了對非營利組織的優惠,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此次發布的《免收通知》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非營利組織的五類收入為免稅收入,即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非營利性組織取得的以下兩類收入不免稅:一是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收入不免稅;二是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免稅。
另外要注意的是,對于非營利性組織的上述免稅收入,相關法律規章對不同收費行為進行了具體規范。如民政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規定,社會團體的收費主要包括:社會團體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捐贈收入等。收取會費時,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接受捐贈時,必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也明確,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在進行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處理時,一定要審核該非營利組織是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如果其本身就不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條件,相應的免稅收入就無從談起。
二、免稅資格的認定標準更加嚴格
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非營利組織既幫助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社會服務,又參與市場運作經營,如果籠統地規定對非營利組織免稅,則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產生稅收管理漏洞。為防止企業利用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逃避納稅義務,《認定通知》規定,享受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9個認定條件:一是組織范圍限定性。必須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二是活動范圍特定性。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三是支出范圍合理性。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是開支范圍特定性。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五是財產用途公益性。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六是投入人對財產權利不可享有性。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其中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七是人員工資限定性。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是年檢必須合格。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九是財務核算要嚴格區分。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相比,《認定通知》中規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認定標準更加細化,所要滿足的條件也增加了2條。需要注意的是,這和享受稅前扣除政策的公益性社會團體認定條件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混淆。
三、免稅資格須經過審批
和其他資格認定一樣,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必須提供相關材料,并分別按批準設立級次向相同級次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稅資格的申請(復審申請)。在提供資料方面,《認定通知》規定,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8種材料,即:申請報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申請機關和資格有效期方面,《認定通知》也進行了明確。其中,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復審申請);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復審申請)。特別要注意的是,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5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同時,為使政策真正落實,《認定通知》要求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四、非營利組織要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有不少人認為,既然是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那它應當不用辦理稅務登記和進行納稅申報,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認定通知》規定,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而且,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優惠按稅收管理體制經有權法定機關批準后方可獲得;減、免稅未經批準前,納稅人應當照常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虛構事實,騙取減、免稅的,將被追回獲得的減、免稅。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同時,《認定通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不符合的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稅優惠的資格。
五、六種情形下將被取消免稅資格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在不違反稅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和取得。《認定通知》明確,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6種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資格:一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二是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三是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四是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五是因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六是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此外,《認定通知》對被取消免稅資格后重新申請期限進行了嚴格限定:因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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